開立診斷證明書標準
1.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或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之醫院。
2.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: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(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)、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,認定屬24小時照顧需求者,由醫院開立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」。
※請攜帶被照顧人3張2 吋大頭照片及空白診斷書表格,診斷書表格如附件
看護工申請資格
CAREGIVER APPLICATION FORM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,認定需全日照護需要者。
1.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或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之醫院。
2.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: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(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)、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,認定屬24小時照顧需求者,由醫院開立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」。
※請攜帶被照顧人3張2 吋大頭照片及空白診斷書表格,診斷書表格如附件
領有殘障手冊,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1.平衡機能障礙-ICD 診斷代碼:03
2.智能障礙-ICD 診斷代碼:06
3.植物人-ICD 診斷代碼:09
4.失智症-ICD 診斷代碼:10 (輕度)
5.自閉症-ICD 診斷代碼:11
6.染色體異常-ICD 診斷代碼:16
7.先天代謝異常-ICD 診斷代碼:16
8.其他先天缺陷-ICD 診斷代碼:16
9.精神病-ICD 診斷代碼:12
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) -ICD 診斷代碼:05
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)-ICD 診斷代碼:05
12.多重障礙 (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-ICD 診斷代碼需要有兩種以上
1.植物人
2.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
1.被看護人之配偶
2.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
3.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
4.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
5.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
1.申請人身份證影本
2.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
3.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正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