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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服法第 58 條修正今生效 大幅縮短移工失聯 遞補等待期

2023.05.12
消息內容

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修正條文,業於 112 年 5 月 10 日公布,並自今(12)日生效。產
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 3 個月,家庭看護移工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
為 1 個月,另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,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 1 個
月無新雇主接續聘僱,雇主也可直接申請遞補新移工。
勞動部說明,自 112 年 5 月 12 日起,移工行蹤不明,雇主依規定通報入出國機
關及警察機關後,產業雇主可於行蹤不明發生日滿 3 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;家庭
看護工雇主可於移工行蹤不明發生日滿 1 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。若雇主與外籍家
庭看護工合意轉換,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 1 個月,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,雇
主自廢止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滿 1 個月後,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。
至於在今日法令生效前,雇主等待遞補期間有符合新法規定的標準,如何申請?
勞動部表示,移工如於 112 年 5 月 12 日前發生行蹤不明,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
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後,產業雇主自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滿 3 個月以上且未
滿 6 個月,家庭看護雇主自於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 1 個月以上且未滿 3 個
月,雇主也可以向勞動部線上申請遞補(https://fwapply.wda.gov.tw)。
勞動部另舉例,移工如於 112 年 6 月 1 日發生行蹤不明,產業雇主得自當日起算
滿 3 個月,即同年 8 月 30 日起可申請;家庭看護雇主自發生行蹤不明當日起算滿 1
個月,即同年 7 月 1 日起可申請;另外,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,若經
勞動部於 112 年 6 月 1 日發函廢止聘僱許可,外籍家庭看護工自發文日 112 年 6 月 1

日起算滿 1 個月且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的翌日,即 112 年 7 月 2 日起雇主得申請遞補;
勞動部也提醒符合申請之雇主最晚應在得申請遞補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勞動部特別提醒,雇主如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,並經勞動部廢止聘
僱許可,在移工未出國或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前,移工生活照顧及安排移工依
期限出國等責任,原雇主仍須負擔;原雇主若未辦理手續安排移工遵期出國,將會
違反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,並處以罰鍰及不予許可及廢止聘僱許可等
處分。
資料來源: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112-05-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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